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5 年 7 月 13 日成立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90.2.17. 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4.7.2.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7.30.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7.5.31.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9.3.13.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2.12.28 第 六 屆第一 次會員大會 臨時會 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4.3.28 第七屆第二 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3.23 第八屆第三 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 9 7 .2 5 第 九 屆第 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結合關心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相關資源,爭取視障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合法權
益,並促進其福址。
二、提升視障者自力生活能力與職業工作能力, 以 促 進視障者獨立人格及尊嚴的建
立。
三、促進視障者之社會參與。
四、推廣視障者家庭教育,支持並提昇家庭功能。
五、推廣視障相關服務,促進相關服務人員教育訓練,提昇服務品質。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視實際需要,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在其他
縣市設立服務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臺北市視障者服務資訊網路。
二、反應視障者及其家庭之需要。
三、提昇視障者 及 其他弱勢族群就醫、就學、就業、體育休閒活動、終身學習、及
安養之服務品質。
四、爭取視障者合法權益及福利。
五、促使無障礙環境之建立。
六、增進社會大眾對視障者的 認識與關懷。
七、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及資源回收之營運項目,並由本會服務對象或會員實際從
事, 以促進其工作能力及提供工作機會 。
八、從事電子商務銷售營運項目,以提供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工作機會,並培養及
提升其 商務管理相關就業能力。
九、從事手工皂相關之生產銷售,以提供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工作機會。
十、 販售醫療相關用品,以提昇視障者醫療保健意識,促使其生活更加便利無礙。
十一、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設籍臺北市視障者之家屬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年滿二十歲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榮譽會員:年滿二十歲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
三、永久會員:設籍臺北市視障者之家屬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加入本會滿五年以永久會員:設籍臺北市視障者之家屬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加入本會滿五年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本會基本會員應享權利如下:本會基本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罷免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它應享權利。其它應享權利。

第九條 本會榮譽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之權利。但榮譽會員無選舉、被本會榮譽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之權利。但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拖欠會費嚴重拖欠會費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需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需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定與變更章程。議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當選之理事及監事應分別成立理事會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當選之理事及監事應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及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副)事長無法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副)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得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執行職務時,得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其他應監察事項。其他應監察事項。
三、審核年度決算。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其他職員由總幹事提名,理事長同意並經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其他職員由總幹事提名,理事長同意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後聘任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章程之變更,,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新台幣伍佰元,團體伍仟元。入會費個人新台幣伍佰元,團體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新台幣伍佰元,若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之個人會員則不須繳納;而常年會費個人新台幣伍佰元,若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之個人會員則不須繳納;而團體伍仟元。團體伍仟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永久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四、會員捐款。會員捐款。
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可經監事審查通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可經監事審查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過後,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